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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大审议通过《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8-13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浏览次数:331
  8月9日下午,乌鲁木齐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闭幕。大会审议通过了《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条例(草案修改稿)》将依法报请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停水须提前通知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保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降压或停水的,应经乌鲁木齐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的,供水企业应采取供水补救措施,保证停水区域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今年7月10日至11日,由于南山连续降雨影响水源地水质,造成天山区和沙依巴克区大面积停水。《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规定,类似此类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规定,源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72小时告知城市供水企业。

  逐步实现“一户一表”

  由于小区内部管网自来水漏失,造成总表水量大于住户家分表总和,物业通常会把这部分差额分摊在每户居民身上。此类问题,在“水表出户、一户一表”实施后就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规定,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既有住宅,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用户如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可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校验,经检定,正负误差超过规定范围的,校验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水费;误差不超过规定的,校验费用由用户承担。

  拖欠水费将停水

  由于供水企业与用户的权利、责任、义务不明确而产生的水费纠纷是生活中的常见问题。《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明确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最终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建立用户档案。

  同时规定,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拒缴;逾期两个缴费周期仍未缴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按合同约定停止供水。如果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计量,水费可按上一个缴费周期实际用水量或前三个缴费周期平均用水量计收。城市供水企业超出收费标准和范围收费的,用户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还规定,应对供水源进行管理和保护,防止污染和各种妨害供水事件的发生。同时,水务、行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城市供水全过程进行水质监测和检查,定期将水质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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