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会议审议了《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修订稿)》(下称“修改草案”)。据悉,《修改草案》中增加了“应对供水源进行管理和保护,防止污染和各种妨害供水事件的发生,保证供水安全”的条款;增加了对水质投诉处理的内容,“水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对城市供水全过程进行水质监测和检查,定期将水质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对用户有关水质的投诉应及时查处,并应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给投诉人”。
对用户欠缴水费,“修改草案”修改为“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拒缴;逾期两个缴费周期仍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按合同约定停止供水”。
此外,“修改草案”中还抬高了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底线,将未取得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证,擅自从事供水经营活动处罚5000元至5万元的条款修改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城市供水企业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处罚底线也从“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修改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