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两山”理念提出20周年
这一深刻理念
不仅指引着当代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也映照着中华民族千年传承的生态智慧
当我们吟诵那些描绘堤堰纵横
湖光山色的古诗文时
可曾想到
其中不仅有意境优美的风景
更镌刻着古人
“因水立法-以法治水-水润民生”的哲思?
让我们跟随古诗文的指引
穿越时空
探寻藏在字里行间的治水智慧
秦汉:法治初立,融法于水土共生
《礼记·月令》记载:“季春之月……命司空曰:时雨将降,下水上腾,循行国邑,周视原野,修利堤防,道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这段文献不仅描述了春汛前的防汛部署,更揭示了我国古代“天时-地理-人事”相参互证的生态治理智慧。
在春雨将临之际,司空官率众人巡视国土,既遵循“天时”节律,又掌握“地理”水文特征,并统筹“人事”安排,实现了自然规律与行政程序的融合。
在万物有灵的生态观影响下,秦汉立法者将水土、山林、鸟兽资源纳入统一的法律系统进行规范。
《秦律·田律》以月令时序为纲,明确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秦人已清晰认识到堵塞河道将导致“水逆行,败坏城郭、田庐、冢墓”的严重后果,因而通过禁止“雍堤水”,即指禁止堵塞河道,以保障水流畅通、减少水患侵害。
支撑该法治体系的是专业化的生态治理机构设置。早在周代,就形成了覆盖山水林田湖等的立体管理体系。
据《周礼·地官》记载,“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川衡掌巡川泽之禁令而平其守”“泽虞掌国泽之政令,为之厉禁”,其中“泽虞”负责制定政令,如在物产丰饶区域设立保护边界,严禁滥伐滥捕。这种将天时物候、地理特征与行政律令融为一体的治理模式,在秦汉法典中已显现制度雏形。
秦代的少府将水利事务从农耕管理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水利管理体系。这一体系以少府为核心管理机构,下设都水长等专门职位,负责具体水利工程的规划与实施。
唐宋:律令四维,奠安澜护生之基
唐代诗人朱庆馀在《吴兴新堤》中描绘:“春堤一望思无涯,树势还同水势斜。深映菰蒲三十里,晴分功利几千家。谋成既不劳人力,境远偏宜隔浪花。若与青山长作固,汀洲肯恨柳丝遮。”千年前的江南春日景象,不仅呈现了“晴分功利几千家”的治水成效,更折射出唐代水利法治的内在逻辑。
当春水沿倾斜堤岸奔流,“树势还同水势斜”的景象并非自然天成,实为唐人将自然规律与法律规制结合的实证——堤防坡度设计须顺应水流势能,这正是《水部式》中的技术规范在空间维度的具体体现。
至唐代鼎盛时期,堤防建设已突破季节限制,形成贯穿全年的法定职责体系。
《唐律疏议》卷二十七以精密法条构建起四维治理框架:其一,在时序维度确立“失时不修堤防罪”,主管官员未按时履职者处杖刑七十,将《礼记·月令》的季春防汛传统制度化、常态化;其二,在行为维度严控“盗决堤防”行为,规定无论公私原因决堤均杖一百,以刚性条款保障流域安全;其三,在程序维度规范“应报未报”等行政疏漏,确保从物料采购到工程申报皆有章可循;其四,在责任认定维度区分“故决堤防”与“过失决堤”,故意决堤者处徒刑三年,而因异常天灾所致则可免责,体现出中华法系情理法交融的特质。
正如诗中“谋成既不劳人力”蕴含的治理智慧,唐代法律通过明晰权责边界,使堤防工程既保障了“几千家”的民生福祉,又达成了“与青山长作固”的生态平衡目标。
宋代苏轼《饮湖上初晴后雨·其二》云:“水光潋滟晴方好,山色空蒙雨亦奇。欲把西湖比西子,淡妆浓抹总相宜。”此诗描绘了西湖晴雨各异的景致。然而在完成水生态修复前,西湖曾杂草丛生、淤泥淤积,严重影响民生。为使西湖恢复生机,苏轼主导实施了系统的生态修复工程。
唐代西湖深阔,至北宋因治理不善渐趋淤塞干涸。
苏轼上书朝廷,强调西湖对杭州的重要性远超景观价值,实为民生所系。到任后,他组织修缮六井,疏浚西湖以增其库容、提升防涝抗旱能力,并创新性地利用葑泥(水草淤泥)构筑苏堤,于湖中建三塔形成三潭印月之景。
苏轼的治理方式兼具治标与治本,通过改善供水系统惠及全城。“吴兴连月雨,釜甑生鱼蛙。”元丰二年(1079年),江南遭遇连月阴雨,苏轼积极寻求治本之策,效法范仲淹“先疏后筑”的治水理念,将苕溪水系纳入整体治理,利用疏浚河道挖掘出的淤泥,在湖州城南修筑长堤(后人称苏堤),变废为宝。
苏轼指出:“人知江河之有水患也,而以为沼沚之可以无忧,是乌知舟楫灌溉之利哉?”其顺应自然之理的治水思想,展现了传统生态治理智慧的延续性与现代转化潜力。
明清:专章鼎立,精治河防缮山泽
明代孙继皋在《林御史筑堤成有纪》中写道:“儆予连岁轸皇情,四载亲劳使者行。芜草晴搴堤势固,麦苗春秀水痕平。东南载起全吴命,上下仍输大禹征。闻道河渠书已就,定知深计为苍生。”
诗中“儆予连岁”“四载亲劳”后方得“麦苗春秀水痕平”,反映了明代政府对水利工程的高度重视。“芜草晴搴堤势固”不仅是工程场景的写实,更是《大明律·工律二·河防》专章法治精神的具象呈现。
面对“人口倍宋元,田畴争尺寸”的巨大生态压力,明代立法者设立《河防》专章,将水利治理从临时性工程提升至系统性法治层面。
《河防》突破官民界限,将民办圩岸、陂塘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增设“修而失时罪”以填补工程维护的法律漏洞;严惩“强揽闸夫”等新型犯罪,对运河经济中的权力寻租形成制度震慑。
相较于唐宋立法聚焦于决堤重罪,明代创设的“盗决圩岸罪”等条款,实为对江南圩田体系大发展的法律应对,据《吴江水考》记载,仅苏松地区即有圩岸四万余条,其安危关乎“全吴命脉”。
法典实施细节尤显治理智慧:在漕运枢纽设置“闸夫—溜夫—铺夫”三级责任制,通过“三名连坐”机制强化工程质量保障;将“灯岸修缮”(航道标识维护)纳入法定职责,确保夜航安全。这些制度创新与潘季驯“筑堤束水,以水攻沙”的治黄方略形成技术—制度双轮驱动,使明代成为水利法治的集大成时期。
正如诗末“定知深计为苍生”所喻,该法治体系既守护了“麦苗春秀”的农耕文明根基,也为大运河经济带注入了制度活力,其“官民共治”的立法理念至今仍在太湖流域圩田保护中传承延续。
清代康熙帝《阅河堤作》云:“防河纡旰食,六御出深宫。缓辔求民隐,临流叹俗穷。何年乐稼穑,此日是疏通。已著勤劳意,安澜早奏功。”河患在清代稳定时期仍为重要治理难题,康熙帝对河堤修建与维护极为关注,曾多次巡视河工。
在继承唐宋明“盗决河防罪”的基础上,清代立法者构建了更为精细化的法律规制体系。这一时期的防洪立法不仅为当时的水利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也为后世防洪法治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石。
清代盗决河防罪的量刑标准大体沿用前代,但在犯罪情节认定与量刑标准的区分上更为详尽、具体和系统化:对盗决运河补给水源地湖岸的行为,依据盗决情节及所致损失程度规定了细致的量刑等级;对毁坏官修河防的不同地段,亦规定了差异化的处罚标准;增设“擅自筑堤罪”,规定比照盗决情节处罚;不仅严惩盗决行为人,亦强化官员问责机制,对失职官员施以严厉处罚。
此外,清代水利法规数量众多,对于苛坡、都江堰、山河堰、关中引泾渠、宁夏引黄各渠等均有专项规定;针对黄河堤防、长江荆江大堤、江浙海塘等重要工程,中央及地方亦颁布了一系列管理法令与条例。
千年治水,法为经纬
从《礼记·月令》的时序律令
到《大明律·工律二·河防》的专章规制
古诗文不仅描绘了堤堰纵横的壮阔图景
更镌刻下古人
“法理融于水土”的深邃智慧
至今仍在江河安澜的守护中回响
为现代水利法治与生态文明建设
提供着不竭的历史镜鉴与智慧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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