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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大通过《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6-22  来源:沈阳日报  浏览次数:618
  往城市里的下水井、下水道里倾倒垃圾、残土的个人和单位,将被处罚1万元至3万元;在排水设施保护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堆放杂物等严重行为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6月20日,《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待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破坏排水设施难脱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物或者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擅自占压、掩埋、堵塞、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破坏、盗窃城市排水设施等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如果违反以上规定,市或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将给予单位和个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至3万元罚款。

  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用地范围内,如有爆破、挖坑(洞)、开沟、打桩、打井、采沙取土、滥垦滥种、截流取水、修建建(构)筑物、设置广告或者堆放物料、杂物等;违反规划敷设管道;设闸、立坝截水等危及排水设施的行为,可处1万至3万元罚款,极其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排水户应向社会公布水质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沈阳市将首次实行城市排水许可证制度。《条例》规定,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户,应当向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按照《条例》,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排水户如实反映排水状况,提供水质、水量等数据资料,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没有《排水许可证》不能排水

  与以往不同,《条例》首次规定,城市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原则,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旧城区,应当加快排水设施的改造,逐步向雨水、污水分流过渡。

  排水户没有取得《排水许可证》的,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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