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日,达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民生领域市场监管专项检查时,发现大堰镇某水厂存在多项涉嫌违法的经营行为,经调查核实,该水厂未按规定向价格审批部门申请政府定价,自行参照周边乡镇供水价格标准制定收费标准,且未依法履行价格公示义务。据统计,2023年至2024年期间,该水厂以此定价收取水费共计129211元;该水厂还违规收取水表费用,2024年6月21日至2025年4月1日,水厂以“更换电子智能水表”为名,向用户收取水表费用,累计金额达50400元,此行为违反城镇供水行业收费管理相关规定。同时,该水厂上述期间更换的电子智能水表,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要求进行首次检定,不符合计量器具使用规范,存在计量不准确、损害用户权益的潜在风险。
针对该水厂的以上违法行为,达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处理,既坚守法律底线,又兼顾民生服务行业特殊性:对于“未申请政府定价自行定价”的行为,经查,该水厂在案件调查期间已补充取得政府定价文件,且其自行制定的供水价格低于核准标准,未对群众利益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违规收取水表费”的行为,鉴于该水厂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已主动向相关用户全额退还违规收取的50400元水表费,有效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责令水厂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对于“使用未检定水表”的行为,结合该水厂无主观违法故意、水表来源合法等情节,依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其违法情形评分属从轻处罚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责令水厂停止使用未检定水表,并处罚款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