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水利(务)局、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全力推进自治区节水行动,充分发挥金融要素在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工作中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绿色低碳发展的支持,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水权贷”绿色金融服务工作,推动全区水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范围
“水权贷”是联系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服务已合法取得水权(包含取水许可证、水权交易鉴证书、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配置水指标的正式文件)且有融资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利用“水权”作为主要质押物进行融资贷款,其中集中供水公司不能以取水许可证作为抵押进行融资贷款,可以供水收益作为抵押进行融资贷款。融资重点支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节约、管理、绿色减碳、生产尾水处理回用、技术改造和非常规水源处理利用等项目建设,优先支持取用水信用评价等级良好及以上的取用水户,省、市级节水型企业(含水效领跑者、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生产通过国家认证节水器具(包括产品和装备)的企业。
二、优惠保障
(一)保障信贷资源。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以水权或者水权与其他资产、收益等组合作为质押物的融资业务,开展“水权贷”绿色金融服务工作,对“水权贷”服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信贷需求优先保障信贷资源,加大贷款投放力度。
(二)延长贷款期限。对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结合项目开发建设期限、技术研发周期和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期限等因素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
(三)实施利率优惠。对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鼓励金融机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惠贷款利率。
(四)优化工作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贷款审批和放款流程上建立专项绿色通道,提高“水权贷”办理效率。
三、工作内容
各盟市水利(务)局和金融机构可参照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水权贷”绿色金融服务工作指南(试行)》,开展“水权贷”业务,并探索制定符合本地区“水权贷”绿色金融服务工作管理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确定业务管理部门,明确“水权贷”审批流程,加强融资审核、评估和融资质押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按照“独立审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担保方式,帮助企业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绿色发展。
四、组织实施
(一)部门联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解读引导,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统筹联动,鼓励有融资需求的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水权贷”,对申请的项目及时审核,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资金流向、风险情况等监测,确保企事业单位合规合理使用资金。
(二)信息共享。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探索构建“水权贷”企业白名单并将名单推送至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结合项目类型制定“水权贷”具体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发放“水权贷”信息报送至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自治区水利厅与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共享全区“水权贷”相关信息。
(三)总结宣传。各地要加强“水权贷”工作成效总结,提炼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服务模式,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宣传推广,助力全区经济绿色低碳发展。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杨 燕 0471-5259599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梁勇强 0471-6650502
附件: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水权贷”绿色金融服务工作指南(试行).wps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