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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划》全面实施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2-27  来源:山东省水利网  浏览次数:339
2006年12月24日,山东省政府以鲁政字[2006]305号文批复原则同意《山东省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划》,要求在全省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省份,全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303亿m3,其中地下水资源量为165.4亿m3。地下水既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又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我省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水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我省开发利用地下水的规模迅速扩大,从1980年的91亿m3增加到2000年的132亿m3,地下水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重,由38.6%上升到53.6%,在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多年来对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和不合理利用,致使我省地下水超采严重,全省平原地下水超采区(水位埋深大于6m的区域)一度达到了2.8万多Km2,占平原区面积的50%。严重的地下水超采形势,造成了区域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水源枯竭、土地沙化、地面沉降、海水入侵、水质污染等一系列环境问题。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遏制地下水超采的趋势,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改善地下水生态环境,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经刻不容缓。

  《山东省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划》共划定浅层地下水超采区12处,涉及聊城、潍坊等12个市,超采区总面积13750 km2。其中,一般超采区10887km2,严重超采区2863km2。按照流域划分,海河流域超采区面积3836km2,淮河流域超采区面积3634km2,山东半岛超采区面积6280 km2。《山东省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划》提出了地下水超采区动态监测方案和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建议,为更好地指导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地下水资源,推动生态省建设工作深入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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