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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19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122
 一、修订背景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国务院稳住一揽子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按照“规划引领、适度超前、公益基础、规范治理、企业减负、持续发展”导向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建设,于2016年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8年第1次修订,2023年4月到期,经批准延长有效期1年。实施期间对于规范和指导全市管廊规划建设,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现行《实施意见》部分表述与最新政策不匹配,如其中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模式、区项目激励机制、验收使用、行业管理等内容与上级及我市最新政策表述不一致,为做好政策衔接,需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内容。管廊建设内容主要为本体及其附属设施,《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附属设施建设内容,包括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消防、安全监测系统、监控管理用房等。

  (二)增加人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管廊按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及实施的要求,增加人防功能,提高管廊的综合防护能力与社会效益。

  (三)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管廊在采用政府全额出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两种投资渠道的基础上,增加企业投资渠道,鼓励入廊管线单位等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廊,多渠道融资减轻财政压力。

  (四)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模式。为与国家最新政策进行衔接,《实施意见》沿用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的相关表述,明确:“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的管廊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

  (五)进一步细化部门分工。根据相关政策调整并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住建、规划、交通部门,电力、通讯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的职责,构建市区两级、多部门协同的管廊建设管理体系,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切实提高管廊行业管理水平。

  三、修订后的具体内容

  《实施意见》修订后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管廊规划、投资建设、行业管理5部分内容,相关制度设计合理,实用性、可操作性较高,能更好统筹和指导我市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具体包括: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共1条,明确管廊的定义和《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工作原则,共5条,明确我市管廊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三部分:管廊规划,共5条,明确我市管廊规划实施部门,从管廊规划编制、管廊建设区域、管线入廊、落实防护要求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以确保我市管廊建设有序推进。

  第四部分:投资建设,共6条,明确建设内容、征拆资金、建设资金来源、国家和省优惠政策、市区分工原则、投资建设模式等内容。提出现阶段我市管廊建设宜采用的三种建设模式:政府出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企业投资,从管廊项目建设内容、建设主体、资金筹措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以保障管廊建设项目资金需求。

  第五部分:行业管理,共4条,明确我市管廊建设统筹部门,从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前期研究、制定年度计划、各区各部门联动、严格建管流程、加强验收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以保障管廊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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