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7日从昆明市市政公用局获悉,为加强昆明市城市供水管理,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管理法规,提高城市供水管理的法制化水平,确保城市供水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新起草的《昆明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草案)》将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可以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8年8月22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昆明市市政公用局。
供水工程可通过社会融资
按照《条例(草案)》,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应当遵守该条例。昆明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除东川区以外的市辖区范围内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或者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同时明确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可采取政府投资、社会融资、市场化运作等方式解决建设资金,并与城镇开发建设、市政道路建设同步实施。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计划停水提前24小时通知
《条例(草案)》中明确,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保持连续、稳定供水,不得擅自停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造成停水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同时通知用户并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抢修超过24小时仍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而城市公共供水价格采取政府分类定价管理,并实行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
水表损坏按三月平均用量缴费
据了解,《条例(草案)》还就用水管理制定了相应规定,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按期逐户查抄水表,收缴水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按期缴纳水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的,应当向供水单位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用户逾期未缴纳水费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发出催缴水费书面通知,用户在接到催缴水费书面通知后超过30日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对欠费用户停止供水,同时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欠费用户按规定缴纳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城市供水用户应当装表计量,按照不同的用水类别缴纳水费。因水表损坏无法确定实际用水量的,按照前3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
禁止通过私自改装、拆卸、倒装水表、表前接管等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立即停止盗用行为,拆除盗用装置,并按以下方法计收水费: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水价;在对盗用时间无法认定时,按照不少于180天不多于360天计算;居民用水户每日不少于6小时不多于10小时计算;非居民用户按照每日营业时间或者工作时间的2倍计算。
供水设施安全范围禁止倒垃圾
《条例(草案)》拟定了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明确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取土、采砂、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等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水质安全的行为。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查明地下供水设施情况,与城市供水单位商定有效的保护措施进行保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单位修复,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用户和城市供水单位根据供用水合同约定分别负责供水管道及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日常运行管理,保证供水设备、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降低管网漏损率。因维护、维修和管理不力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用户和城市供水单位任何一方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方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另一方承担检测费用。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检测结果的正负百分比对已交水费实行多退少补。水表更换费用由水表产权人承担。
水质信息定期公布
为保证水质,《条例(草案)》明确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信息。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健全水质定期检测和报告制度,并接受公众对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设备、管网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进行严格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条例(草案)》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并明确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