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水表信息网!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供水新闻
 
供水新闻

陕西一供水公司改造水表擅自收费,涉嫌垄断被罚没19万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03  来源:南方都市报  浏览次数:5418

8月25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通报,泾阳县供水有限公司因开展水表换装改造工程时,违反政策规定,擅自要求用户购买水表及承担改造换装的施工费,被罚没19.08万元。

据悉,泾阳供水公司此举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供水公司改造水表擅自收费,转嫁企业成本

2018年10月,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对陕西省水务集团泾阳县供水有限公司(下称泾阳供水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正式立案调查。

判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大前提是界定相关市场。依据《反垄断法》,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据了解,城市用水服务主要分为城市公共自来水供应、自备水源供水、桶装水三类。

城市公共自来水供应是城市居民和企业的主要用水来源,也是城市基础设施服务,具有价格低、覆盖广、使用方便等特点。自备水源供水数量少且不在市场销售,桶装水主要用于饮用且价格远高于自来水,在生产和日常生活中均难以替代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因此,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

此外,《陕西省城乡供水条例》规定,城市公共用水施行特许经营制度。泾阳县县城区域的城市公共用水由泾阳供水公司经营,县城用户无法选择其他地区供水公司提供的服务。故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泾阳县县城区域。

界定好相关市场后,还需要确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本案中,泾阳供水公司作为泾阳县县城区域唯一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提供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经查,泾阳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与泾阳县部分居民用户交易时实施了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按照陕西省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改革要求,泾阳县部分居民小区需要改造更换新水表。同时根据省级文件,已有住宅居民用户无须承担水表改造相关费用。

但自2018年5月起,泾阳供水公司对泾河新城翔安雅居花园等小区水表进行换装改造时,要求小区业主用户承担购买水表以及改造换装的施工费用。随后,泾阳供水公司还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自来水户表安装合同书,开展户表更换改造工程。

在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看来,泾阳供水公司此举是在转嫁自身成本,人为增加消费者价费负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企业亏损、成本倒挂不能成为垄断理由

调查过程中,泾阳供水公司提出供水水表更换收费缺乏明确政策意见,水价机制不合理导致水价倒挂严重、企业收入来源单一,以及政府对于户表改造缺乏支持等申辩理由。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研究认为,泾阳供水公司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实施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

首先,户表改造费用的来源已经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泾阳县于2018年6月起正式实施阶梯水价改革。根据当地政策,对于已有居民住宅实施水表户外计量改造,改造费用当地政府应给予一定财政补贴,同时在自来水基本水价调整中适当安排部分改造费用,即已有住宅居民用户无须承担水表改造相关费用。另外,水表作为自来水供水的必需计量设备,在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时已纳入房屋建设成本。

其次,水价机制由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调整或确定,水价机制与泾阳供水公司实施限定交易行为没有直接关联性。此外,企业亏损、成本倒挂也不能成为供水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正当理由。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泾阳供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因此,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责令泾阳供水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4万元并处2017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16.24万元,合计罚没19.08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8月14日陕西省发布的《陕西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对公用企业、建材行业以及平台经济等特殊市场领域的经营者进行反垄断合规提示。

指引强调,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有线电视、交通运输等公用企业和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和专营专卖的行业,由于自然垄断属性、法律法规规定等因素在相关市场一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要特别注意避免实施限定交易、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行为。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