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初,家住滕州市一小区的赵进等7户居民以该市城乡供水中心(下称供水中心)收取水费时,未采取抄表入户的计量办法,将因水表跑冒滴漏发生的费用让用户分摊为由,把对方告上法庭。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供水中心抄表入户,返还额外收取的水费497.4元。
滕州市法院审理认为,城市居民与供水单位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有关自来水供用合同的基本内容,应当是居民一户一表,供水单位抄表入户,居民根据自家水表显示的实际用水计量交纳水费。按照传统的抄录总表计量收费,由居民代收并平摊差额部分水费的方式,缺少法律依据,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据此判令,被告供水中心履行抄表入户义务,按照原告赵进等居民家中室内水表显示的数字计量收取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