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水表信息网!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水表跑冒滴漏让用户摊钱 法院判决认定这种做法不合理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4-12  浏览次数:506
本报讯(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王永良) 居民用水计量收费以总表显示的数字为准,还是以入户分表记数为准?供水部门在计量核准用水数额时,是否应抄表入户?日前,山东省滕州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水表跑冒滴漏却让用户分摊费用引发的纠纷案,上述问题成了焦点。

去年12月初,家住滕州市一小区的赵进等7户居民以该市城乡供水中心(下称供水中心)收取水费时,未采取抄表入户的计量办法,将因水表跑冒滴漏发生的费用让用户分摊为由,把对方告上法庭。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供水中心抄表入户,返还额外收取的水费497.4元。

滕州市法院审理认为,城市居民与供水单位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有关自来水供用合同的基本内容,应当是居民一户一表,供水单位抄表入户,居民根据自家水表显示的实际用水计量交纳水费。按照传统的抄录总表计量收费,由居民代收并平摊差额部分水费的方式,缺少法律依据,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据此判令,被告供水中心履行抄表入户义务,按照原告赵进等居民家中室内水表显示的数字计量收取水费。

 
免责声明:
本站所提供的文章资讯、图片、音频、视频来源于互联网及公开渠道,仅供学习参考,版权归原创者所有! 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通知我们,我们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