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着重解决了供水设施维修责任、供水安全保障、用水计量、水费异议处理等民生问题,有利于规范供水企业及用水户行为,有利于提高供水服务水平,对大连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相比,《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有以下九大变化:
1、新、旧《条例》的名称不同
新《条例》变化是基于大连全域城市化发展战略及水务管理方式转变方面的考虑。为加快推进大连全域城市化,根据《大连市水务现代化规划》,到2015年,全域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其中城镇自来水普及率达100%;到2020年,全域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由行政管理为主向以服务便民为主转变。鉴于大连市很多农村地区已实现自来水入户,今后将加快农村自来水入户的进程。因此,将原《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改为《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
2、新《条例》对供水体制和水质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提高大连市供水现代化程度,新《条例》第五条规定“建设城乡一体化优质、可靠的供水体系,提高供水保障程度和应急能力,逐步推行直饮水入户。”直饮水入户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现在,大连市正在加快管网改造等供水工程建设,这也是逐步推行直饮水入户的重大举措。
3、新《条例》进一步强化了供水用水安全问题
供水安全关系民生,新《条例》中增加了相应条款。第六条明确规定“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供水污染应急预案,建立公共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和紧急状态管制机制,确保供水用水安全。”第七条对公共供水水源、第八条对供水水源的水质、第九条和第十一条对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三条对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保护、第十九条对水质检测与监测等供水用水安全保障内容作出了具体规范。同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饮用水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污染的突发事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清除污染,并同时向供水用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水污染情况。”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公共供水水质受到污染,应当向供水用水、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供水企业报告,经查属实的,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停止供水,查明原因,消除污染,经供水用水、卫生主管部门检验水质合格后恢复供水。”从而进一步保证了供水用水安全。
4、新《条例》加强了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要求
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应当建立蓄水池(箱)等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人至少每六个月对蓄水池(箱)等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和维护,并委托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检测结果向用户公布。”近年来,自来水集团公司已按市政府规定,对符合移交条件的民用建筑二次供水系统予以接收并进行系统改造,市民反映的上述问题无一发生。
5、新《条例》规范了消防用水制度
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消防用水设施完好。消防用水实行安装水表计量。”
6、新《条例》对不能正常计费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新《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了水表自然损坏,按照用户前六个月的平均用水量交纳;对于违法用水以及使用其他手段干扰水表运行使其减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的,按照技术推定的方法交纳水费。同时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用户对交纳水费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水费交纳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供水企业提出异议,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用户,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异议成立。用户对供水企业答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供水用水主管部门申请确认,供水用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书面告知供水企业及用户。”
7、新《条例》对供水设施维修责任有突破性进展
新《条例》修订历经多年、两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重要原因就是供水设施维修责任难以界定,维修费用无法落实。近年来,本着保障民生、服务社会的原则,自来水集团公司无偿承担大量房改房、商品房等供水设施维修工作,给企业造成很大负担。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市水务局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沟通与协调工作。在兼顾各方利益和保障供水企业及用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为体现合理性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新《条例》对维修责任分别做出了新的规定:
一是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妨碍供水企业正常维修供水设施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供水企业因维修供水设施损坏他人装饰装修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新《条例》第三十八条对供水设施维修作出如下规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用户,表井、水表及表后(指水流方向)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表前(指水流方向)设施由单位用户或者房屋所有人负责。(二)使用公共供水的居民用户,终端水表在用户室外的,室内设施由居民用户或者房屋所有人负责,室外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三)使用公共供水的居民用户,终端水表在用户室内的,终端水表及表后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表前设施由居民用户或者房屋所有人负责。但是,居民用户自行改动水表位置的,供水企业负责维修水表原设计位置的表后设施。(四)自建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负责。(五)市政、园林、环卫、绿化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同时针对前款第三项,规定在维修过程中对房屋个别部位造成的损坏,由供水企业恢复原状,所发生的费用一并列入维修费用中,维修费用由供水用水主管部门核实后报人民政府,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按年度划拨给供水企业。
8、新《条例》加强了行业的监督管理
新《条例》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加强对行业的监督检查。规定供水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公共供水运营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制度,并定期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供水用水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健全供水用水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以及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供水用水管理的行为向供水用水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供水用水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信息后,应当当场处理,不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或者答复意见,供水企业对处理意见应当执行;需要由供水企业处理的,供水企业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供水用水主管部门,供水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馈。”
9、新《条例》加大了对部分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条例》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对供水水质或水压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转供或盗用公共供水、损害公共供水设施等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另外,增加了供水企业、供水用水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予以处罚的规定,对规范企业行为,加强主管部门管理起到了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