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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水价的“阶梯”建设得更加完善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4-12  来源:沈阳日报  浏览次数:205
    4月9日,沈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改草案)》,首次把阶梯水价收费管理列入立法内容。而就在前不久的3月22日,第20个“世界水日”当天,一个消息让人格外揪心:由于2011年逢偏枯水年,沈阳由轻度缺水城市转为重度缺水城市。
    水对于经济社会进步及百姓生活的重要意义毋庸多言,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做到高效利用,是解决水资源短缺的必由之路。其中,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是不可或缺的经济手段,而阶梯水价无疑是一个好的尝试,我们要做的就是让其更具可操作性。
    如何把水价的“阶梯”建设得更加完善,除了硬件投入之外,我们还需要在软件建设上大做文章,比如
    第一级水价尽可能合理,是实施阶梯水价的基本前提。阶梯水价的主要特点是,基本用水是“福利水”,过多用水则属“商品水”,前者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障性质,而后者则需要用价格因素来实现市场调节。沈阳此番酝酿阶梯水价方案,首要保证第一级水价普适、合理。城市供水作为一种政府授权的垄断行业,其提供的服务必须始终坚持社会效益的第一性。我们大力倡导阶梯水价,目的是促进节水,而不是借机涨价,谋求私利。
    第一级定额应符合当地实际,是实施阶梯水价的重要保证。国内不少地方已经或将要施行阶梯水价、阶梯电价,引来争议不断。主要原因是第一级的“量化”不符合当地实际,过低的定额失去了作为生存基本物质应该得到的保障。我们在制定具体标准时,一定要广泛调研,充分听取百姓意见,把符合最广泛大众利益的定额拿出来,而不是想当然地任由相关利益方提出量化标准。这样,“水价阶梯”才能够让人舒服地走得稳。
    核定单位如何确定,涉及实施阶梯水价的统计性公平。核定单位,无论是以人还是以户为单位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果以人为单位,由于客观上存在大量的人户分离状况,难以准确地计量个人实际用水数量。若以户为单位,就涉及户人口的确定。两种方式都会造成某种“不够周全”,百姓事,无小事,特别是涉及喝水这样的最基本的生存问题,公平性必须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
    核定周期如何确定,涉及实施阶梯水价的周期性公平。核定周期,究竟以月、季还是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需要进行研究。从供水企业角度看,以月度为单位可以及时地回收资金,但从用户角度看,夏季用水较多,阶梯水价压力大,但在冬季用水量相对减少,阶梯水价压力小些,自然希望以年为主,这样用水多的月份和用水少的月份可以平均。核定周期的确定,要兼顾企业和用户双方的利益,可以选择实施季节性的定价、定量方案。
    实施阶梯水价,是客观需要,更是大势所趋。我们要做的是好事办好,把水价的“阶梯”建设得更加完善。除了以上四个“建设软件”外,还要继续做好基础工作。比如,把饮用水和非饮用水分开,通过建设收集雨水设施,增加中水回收装置等,输送给家庭或社会用户,以减轻对水质较好的自来水的用量。当然,解决自来水与其他用水分离,需要财政投入基础建设。我们可以通过科学论证,看软硬件是否具备,因地制宜地实施。
    总之,实行阶梯水价是节约用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节约用水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它必须与其他环节相结合。这样才能真正起到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的作用,也能让阶梯水价的实施更加顺利,更加得民心。同时,更为沈阳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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